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座落于北京市 区 街 楼 号 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 国有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买卖价格为人民币 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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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及户口薄
2.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的证明
4.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
2.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的出卖的房屋
第四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及户口薄
2.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甲方保证该房屋 (仅有/无)下列(任何/第 项)
1.该房屋为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建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土地管理所属房屋经营部门或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2.该房屋为已出租的房屋,甲方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乘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1.乙方于 2002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圆
( ¥: )
2.乙方于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前向甲方支付购房全款。
第七条:甲方同意在 2002 年 月 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件交给乙方。
第八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所发生的费用(取暖、物业、水、电、电话、有限电视等费用)由甲方负责。在实际交付之后发生的费用(同上述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双方同意在签定合同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第十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
2.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 ,甲方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责任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逾期超过 日 自本合同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房款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情况下,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通知达到之日起 天内退还双倍已付定金,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逾期承担的责任按下列 第 种方式处理:
1.逾期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情况下,乙方按累计已付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定金不返还。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纠纷仲裁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行业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适宜,可由双方签定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连附件共 页,一式 份,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甲方 份 乙方份 一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6年 月 日
2006年 月 日